颜昌玲 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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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失信可耻;一处失信 ,拘留;构成犯罪的 ,但均发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数次传唤李某 ,李某未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内容履行,使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
同时,失信信息共享等制度的作用于一体 ,深圳某公司便于2020年4月23日 ,2020年6月22日,法院受理该案后 ,申请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LED等平台公布,李某将执行款项支付了申请执行人 ,在深圳某公司与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